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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主体确定原则为:
(一)以农户(联户)自用为主的工程设施,农户(联户)为管护主体。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设施,组建农民合作组织承担的,农民合作组织为管护主体。
(三)受益农户较多、无农民合作组织承担的工程设施,不跨村的由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跨村的由所在镇(街道)或授权的组织为管护主体。
(四)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以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义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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